中國最大的人權案
——現行戶籍制度·引子
周勍
把(社會)罪惡當作命定來忍受是因為沒有出路。一旦有出路可循,這些罪惡立刻便顯得不可承受。而當改革開始上路,那麼這些改革就會使還未列入改革的罪惡顯得更清楚昭然,更難以忍受。
——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
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岐視,通過各方面的溝通與磨合,逐漸地會消除。而戶籍制度所帶來的是制度性岐視,這二者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只要你沒有當地戶口,很可能就是一個“帶罪之身”,雇主和被雇者因此都處在利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尷尬境遇中,而這樣只能更好地為權力和腐敗提供一個敲詐、巧奪的藉口和機會。
國家以它特有的強權將人明確區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的戶籍。而現行的戶籍制將城鄉差別拉成天塹、給大小城市之間隔上屏障,嚴重挫傷作為競爭第一要素人的積極性、且只與出身有關而不包含任何創造性,並且可供出售的僵死計劃經濟所衍生的歷史怪胎,長久而嚴重地踐踏著公民的“擇業、遷居、勞動、取酬”等基本要求,使占全國90%左右的自然人剛以落地就烙上與生俱來的標誌:生在城市,就可靠一紙戶口世襲幷享受由國家財政補貼統籌安排的入學、就業等各項權利,甚至由生到死都可由政府包乾;反之生在農村,一張農村戶口就永遠將你隔離在封閉而貧瘠的黃土地上,除非考上大學,不管幹出了多麼驚人的業績,永遠也是“農民企業家”、“農民技術員”之類含有貶意的冠名!
在1960年代初期,叫花子們乞討時懷裏都要揣著“茲介紹我大隊××社員去貴處討飯”字樣並蓋有鮮紅五角星大印的“介紹信”!只要你沒有介紹信和相關的身份證明而進入城市,“農民”這個群體的生命尊嚴和人格失去了底線!
靠當義務兵10餘年取得北京市戶口的四川巴中人李才,眼見同事的媳婦因意外喪命其子女卻“因禍得福”轉為北京戶口。突生“靈感”:弄死老婆,14歲女兒的戶口就可進京,上學也就不須再交昂貴的借讀費了。他最終將妻子活活掐死!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死者的父親和姐姐竟到公安局去為李某說情:“孩子的媽媽已經死了,只要能給孩子一個北京戶口,你們就饒了孩子她爹讓他們爺兒倆就這樣在北京過吧。”天哪,都市的誘惑竟然會這麼大嗎?一個北京戶口真能頂一條人命?
引子
美國於1776年頒佈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獨立宣言》,其中開頭部分有一句箴言式的語句“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而這句話作為一種信仰的標識,對中國近現代史上信奉自由、平等價值觀的有識之士,特別是今日的自由知識份子,有著不可替代的精神嚮導作用。
可偶爾的一次機會,與一位長期從事中美文化交流的學者、畢業於俄亥俄大學的王漢川博士談及至此,平素謙和的王教授卻語出驚人:這句話多年以來,我們翻譯的一直不太準確,其正確的翻譯應是:人人都是被平等創造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乍一聽有些唐突,再細思之,其端倪自顯:人人生而平等一句,首先就否認了人先天不平等的可能性,將所有人與人間的平等都歸為後天或者人為因素,而籍此作為爭取自由平等的理論基礎,其道德優越感和道義感自然也就了得。
可“人人都是被平等創造的”一句,用基督教的說法或中國泛神論的說法,那就是上帝或者女媧、送子娘娘什麼的創造人的過程是均等的,而用大白話講,則就是人人都是人生父母養的!僅此就承認了人與人之間可能存在著的差異,而只有承認了這種差異,再其運用於現實操作中才會變得理性得多!故我更偏向於認同王漢川教授的釋法。
縱觀人類歷史上每一次在個人權利方面的進步,都是與一些偶發的典型事件和個性人物有關。此點,幾乎和膚色、國界、社會制度等外在因素沒有太多的關聯,只要是屬於以人字來定義的族類,都概莫能外。
其另外一個特質,便是所有由此類事件所引發的苦難都終有回報:可稱為毀滅性的黑死病,卻意外地喚醒了歐洲的人道主義;索爾弗利諾戰場的殘酷,催生了國際紅十字會組織;尼日利亞連續三年內戰所堆積的100多萬具屍體,催生了1999年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的“無國界醫生組織”(MSF)。而下麵所要羅列的三樁發生在不同時段和不同國度裏的維權個案,其事件無論是對公民權利的推動,還是事件主人公的行為對人性的昇華,都是有著里程碑意義和示範效用!他們無愧於“生活中的英雄”——
18世紀中葉的倫敦,一個法官能被稱為“商法之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且十分榮耀的事兒。而獲此殊榮的人便是1705年3月2日出生於蘇格蘭珀斯郡斯康的曼斯菲爾德,他還在51歲(即1756年)時,就被任命為王家法院首席大法官。
而令其名揚譽歐洲的則是那場發生在1780年的、共記有5萬多人參加的反天主教大暴動。其間,暴動的人們也曾燒毀了曼斯菲爾德的住宅和私人圖書館。可在隨後的審判中,作為首席大法官,他卻為被控叛國罪的暴動領袖喬治·戈登立主公正,最終使戈登獲得開釋。
曼斯菲爾德大法官,以他在判決時的“既不受個人成見,又不受民眾偏見影響”的超然獨特風格,贏得了人們的敬重。而他最終被後世稱為“英國最偉大的法學家”,則是因為另一個著名的判決案——他用一紙判決書結束了英國的“黑奴制度”:
在200多年前的某個平常的日子,一位現在已難窺其樣貌的倫敦紳士或者商人,拽著戴著笨重鐵鐐、同樣也是在現在已難考其名姓的男性黑奴來找曼斯菲爾德法官。原因很簡單:這位黑奴是這位白人兩年前從非洲帶到倫敦來伺候自己的,在白人家裏這位黑人已幹了近兩年,他突然間卻潛逃了。白人抓住了他並給他帶上鐵鐐,送上法庭要求治其罪,而這個黑人也以自己已幹了近兩年,要求主人還自己以自由之身自訴。
整個英國當時幾乎可以說全都在關注著這個案子,因為當時的法律並沒有禁止買賣黑奴,而更重要的是每一個黑奴的市場價值大約是50英鎊,在英國當下就有15000名左右的黑奴。如果這位黑奴勝訴,那麼就意味著黑奴的擁有者們,立即就會失去75萬英鎊,這在當時幾乎可以說是一筆天文數字的鉅款。
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做了英國法律史和人權史上里程碑式的判決——15000名黑奴獲得自由人的權利!籍此,英國自由和法治的價值體系得以完善,這一平等、公正、自由的法治傳統,從此就在英國200多年的歷史中彰顯著重要的作用。
而曼斯菲爾德的名字,以及他當時在法庭上所做的如下一段著名的判決詞,將是豎在所有愛好自由、平等、公正的人們心碑上的銘文:“奴錄製度的狀況是如此醜惡,以至除了明確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東西支持它。因此,不管這個判決造成何種不便,我都不能說這種情況,是英格蘭法律所允許和肯定的。因此必須釋放這個黑人……來到英格蘭的人都有權得到我們法律的保護,不管他在此前受過何種壓迫,他的皮膚是何種顏色。英格蘭自由的空氣不能讓奴隸制玷污!”
美國是一個不乏英雄的國家,既便是在和平的年代裏,美國人也能在自己的身邊尋找出英雄來。據一項調查表明:在美國人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把他們的朋友、親戚,特別是父母當作自己心目中的英雄。而對於公眾英雄,既那些在戰爭、貧窮、疾病、犯罪這些人類社會的頑症面前能從眾人中挺身而出的人,他們便會說:“你是我們的英雄”。
在一次較大規模民意調查時,評選出來的20位“生活中的英雄”裏,這位以那句著名的“我不讓座!我絕不向種族歧視讓步!”而名列第九位的羅莎·帕克斯(Posa Parks),則是當之無愧的英雄。
因為,在美國她確實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人物。1999年11月,時任美國副總統的戈爾將“國會金質榮譽獎章”授於給她,在頒獎會上國會議員們譽稱她為“美國自由精神的活典範”。
而這位被譽為美國“民權運動之母”的,卻是偶然地一“坐”,就把自己的名字“坐”進了美國的歷史:
那是1955年12月1日,一個平平常常的日子,勞累了一天的黑人女裁縫羅莎·帕克斯,在住地蒙特古梅爾市的公共汽車站,象平常一樣坐上了回家的公共汽車。按當時實行的種族隔離法律,在美國南部的公共汽車上都要實施種族隔離,車上的座位被分為前後兩個部分,白人坐前排,黑人坐後排。
當天晚上車上的人特別多,白人的座位已被占滿,有一位白人男子便要求坐在黑人座位最前排的女裁縫帕克斯讓座,當然遭到了拒絕。當司機也來強求甚至以叫員警恐嚇黑人讓座時,坐在前排的其他三個黑人都站了起來,唯獨她倔強地坐著不起,事後,她說:“我只是討厭屈服”,因此,她成了1950年代美國第一個拒絕給白人讓座的黑人。隨後,她被以“公然藐視白人”判處14美元的罰款,可只要交付這筆罰款她既可獲釋,但她拒絕了。她選擇了在法庭上對種族隔離提出挑戰。
著名的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也即時的趕到了蒙特古梅爾,他剛到以後就立即和帕克斯一起把當地的黑人組織起來,聯合抵制公共運輸系統。在此後的381天裏,當地的所有黑人都拒絕乘座公共汽車,由於此前平時每天都有70%的黑人乘車,故汽車公司因此遭受到重大損失。
1956年11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公共汽車上的種族隔離違憲,隨後的12月20日,馬丁·路德·金和一位白人官員並肩坐在了公共汽車的最前排,從當地街頭穿過。黑人勝利了,正義、平等勝利了。
雖然羅莎·帕克斯隨後因此丟掉了工作,也曾不斷地受到騷擾和恐嚇,並迫不得已移居底特律。但她的此舉,卻為1964年的美國民權法的出臺鋪平了道路。
她1913年2月4日出生在阿拉巴馬州的土司克吉,在當時,她是一位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黑人婦女,學歷僅僅是短暫的一段高中階段的學習。日後,羅莎·帕克斯卻擁有自己的一間龐大的事務中心,《我的故事》、《沉默的力量》是她一本接一本的著作。而在舉國尊重的榮耀中,她仍在為美國的個人權力和公共事務做著努力!
然而在距羅莎·帕克斯一屁股“坐”成“美國民權運動之母”事件過了整整48年之後,發生在中國最早得改革開放之先機的羊城廣州,所發生的一個公民權益事件,其過程和結果到現在仍沒有理由讓我們樂觀。
這便是死於收容遣送制度之下的湖北青年孫志剛事件!整個事件的前半部分有賴於有著敬業精神的《南方都市報》的記者陳峰、王雷們這些新聞人的堅持和努力,想已盡人皆知了。而媒體在這次公民維權事件中所彰顯出來的力量,以即對整個事件的進展和解決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政府在短時期內做出的反映——也不能說不快,但現實和經驗仍沒有理由讓人們釋然:因為從孫志剛的死到今天才剛剛過了三個月,它的名字又成了一個敏感詞!
同時,我們也沒有必要拔高或者剋求孫志剛,他僅是一個死於公共權力濫用下的普通人,他的死因則是應了那句“淹死會水的,打死強嘴”的俗諺。
而這整個事件能讓我們記住的,應當是孫志剛高中時的班長舒春成、眾多的媒體工作者、第一筆捐給死者父親1000多元的艾曉明教授、律師王向兵和鐘雲潔,還有事發後立即就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案(並非“上書”)的秦暉和楊支柱、三個“上書”的博士,以及孫志剛的父親和弟弟,因為正是這些普通人的努力,才將這件公民維權事件向前推了一大步,這應該說是一次普通公民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勝利!籍此,才可以說:孫志剛是為“我們”而死的!
既然,孫志剛事件是一個公民權益案件,讓我們還是回到現行法律中來找其源由吧。我們現行的《憲法》,並沒有將遷徙自由規定為公民的憲法權利,這才是導致長期的城鄉分治和公民不同權格局的要害!無法擺平《憲法》中的人身自由條款(第三十七條)和人格尊嚴條款(第三十八條)與《憲法》中沒有規定遷徙自由之間的關係,才是衍生戶籍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根源。
由於收容遣送制度僅是城鄉管理中的一個小環節,若不廢除現行的、帶有歧視性的戶籍制度,今後對農民工的管理還會走向收容的老路上去。而在《憲法》中明確公民的遷徙自由,才是治本之道!
18世紀的歐洲,因為有曼斯菲爾德大法官這樣一批先賢的努力,隨後就有了一項別具意味的規則:一個農奴只要逃出領地,在城市裏住滿101天,便可重獲自由。而我們一直延用了50多年的這套嚴重違反“工業化過程就是城市化的過程”這一具有世界性經濟規律的戶籍制,究竟還能維持多久?我們期盼著每一個中國公民,都能盡情地沐浴21世紀的現代城市文明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