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独立中文笔会第三届会员大会2007109日通过,第五届会员大会20111013日修改,第六届会员大会20131017日再次修订)

 

第一条 序言

1.1、本规则根据独立中文笔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并参照《国际笔会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制订,旨在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的运作程序和方式,提高议事效率。

1.2、会员大会召开的会议分全体会议和非全体会议:

(1)全体会议: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全体举行的会议,是会员大会行使权力的主体,因此本规则适用的“会员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只限于其全体会议。

(2)非全体会议包括:针对某事项召开特别的调查或听证会议,各工作委员会针对相关提案召开的特别会议,以及其它根据大会需要安排的会员分组会议。除大会主席另行决定外,非全体会议亦应向全体会员公开。非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将另行规定。

 

第二条 大会的召集

2.1、会长为大会召集人。

2.2、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大会,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理事担任大会召集人。

2.3、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可要求会长召集紧急会员大会,并在提出日后在一个月内召开。会长拒绝召集紧急会员大会,可由理事会或联署会员推选大会召集人。

2.4、大会召集人应至迟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六十天(紧急会员大会不受此时间限制),决定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方式(互联网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同时责成秘书处通报全体会员并负责筹备,在大会召开之前的理事会会议上提交大会议程和大会相关文件。

 

第三条 大会参加者及法定人数

3.1、本会全体会员应尽可能参加会员大会的会议和投票。

3.2、大会召集人应责成秘书处在大会召开时确认参加大会的会员人数。

3.3、大会法定人数为全体有投票权的会员半数以上在大会召开时与会报到。与会人数不足大会法定人数时,大会召集人可以决定将会议延期召开。

3.4、本会荣誉成员有权作为观察员列席大会的会议。

3.5、大会召集人在咨询理事会后,可邀请本会以外人士作为观察员,列席会员大会。

 

第四条 大会会议议程

4.1、会员大会的所有会议议程应向全体会员公开,由大会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准备议程草案稿,提交理事会通过。

4.2、议程草案应在大会召开的三天前发给全体会员。

4.3、大会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通过大会议程;

(2)确定大会监票人;

(3)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查通过各项提案

(5)选举;

(6)其它事项。

 

第五条 大会主席

5.1、会员大会召集人应担任大会主席,或委托其他人担任。

5.2、大会主席的权责:

(1)决定和宣布每次会议的开始与结束;

(2)在进入大会议程之前,向大会通报任何自己认为要立即关注的事项;

(3)指定大会秘书处及其秘书长和三名监票人;

(4)主持会议,指导讨论,维持秩序,在情况需要时确保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给予或取消向大会发言的权利;

(5)裁定会议争议和程序动议,

(6)将报告、动议、提案、修正案、候选人名单等付诸票决;

5.3、大会主席不应投票。

5.4、当大会主席及其委托人在会议中都缺席时,大会应选出一位代理主席,具有主席的相同权责,直到大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回来主持会议。

 

第六条 大会秘书处、秘书长、监票人

6.1、大会秘书处由本会秘书处加大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会员组成,受大会主席指导,为大会提供必要服务。

6.2、大会秘书长由本会秘书长或改由大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协调大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6.3、大会秘书处的职责:

(1)在大会主席指导下根据大会议程提供服务,包括文件处理和会议记录;

(2)根据章程和相关规定对大会提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3)协助选举工作,为候选人提供必要服务;

(4)由大会主席专门指定的三名监票人,协助票决的计票工作,负责点票事务;

(5)大会主席临时交办的其它服务。

6.4、监票人和任何涉及选票内容的会员对不公开投票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如有五名会员对某监票人提出不信任动议,可向大会主席提出更换人选,大会主席如不接受,则须提交大会直接票决监票人,以得票多者为当选。

6.5、大会秘书处成员对职责以外的大会事务应予以回避:

(1)不得参与任何提案、动议的提出、联署或附议;

(2)不得作为候选人参选,也不得参与提名候选人或助选;

(3)大会发言必须先经大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大会行为准则

7.1、大会任何发言都应先公开向大会主席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大会主席应尽量给予每个申请者发言机会,可根据大会议程要求附以适当的时间或篇幅限制,并决定发言者的顺序。

7.2、未经大会主席特许,任何人无权对同一动议、提案或修正案发言超过一次,只有提案人在大会主席宣布讨论终止前有权发言两次。

7.3、大会主席可根据会议特点决定,特许取消7.1和7.2款对发言的限制。

7.4、有违大会程序的发言,或带有人身攻击的发言,大会主席应立即制止,并予以取消或删除。对不服从大会主席决定者,可取消其发言资格或中止与会资格。

7.5、大会程序争议应由大会主席裁定。对大会主席的程序裁定不服可立即提请大会票决,但必须有至少九位会员当场附议,否则大会主席裁定自行生效。

 

第八条 大会提案

8.1、大会提案分为四类:章程修正案,罢免案,其它常规提案和紧急提案。除紧急提案外,都应在大会召开的十五天前提交秘书处,在理事会于大会召开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核准,列入大会议程。

(1)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第三十八条处理,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提出;

(2)罢免案(复议):根据《章程》第二十四条七款处理,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后,可按常规提案提出复议。

(3)常规提案: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或五人以上会员联署提出。

(4)紧急提案: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或五人以上会员联署,在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内到大会宣布结束前提交的提案,包括对前三类提案的修正案,经过秘书处审核,由大会主席核准列入大会议程。

8.2、所有大会提案都应根据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下列提案不应列入大会议程:

(1)提案不符合本条8.1款规定的提交条件;

(2)提案明显在《章程》规定的笔会管辖事务之外;

(3)提案属于《章程》规定已完全授权理事会或会长决定的职权范围;

(4)提案为本次大会已票决之事项。

8.3、秘书处审核时应尽可能将相似的提案合并。

8.4、秘书处审核有修正案的提案时,应提议各案讨论及付诸票决的顺序。

8.5、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应根据本条8.1款的提案分类,提交理事会或大会主席核准。

8.6、如果提案经过一次或数次票决被部分修正,该修正过的提案应提交大会作最后票决。

8.7、任何已列入议程的提案,可由提案人在付诸票决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撤消。不过,对此撤消的提案或部分,任何其他会员都可无须事先经核准而动议将其恢复。

 

第九条 程序动议

9.1、有关程序的动议可由参加大会的任何会员随时提出,无须事先经核准。这样的动议包括:

(1)参照先例的动议;

(2)推迟议决有疑问事务的动议;

(3)中断讨论某特定问题的动议;

(4)终止讨论某提案或修正案而立即票决的动议;

(5)大会进入议程下一项目的动议;

(6)休会的动议;

(7)投票方式的动议。

(8)质疑票决结果的动议。

(9)反对大会主席裁定的动议。

9.2、除有特别规定以外,一项程序动议如获得另四位会员当场附议,应由大会主席立即裁决。

9.3、反对大会主席裁决的动议如获得另九位会员当场附议,大会主席应将此动议付诸大会票决。在付诸票决前,大会主席可以允许发言支持或反对动议,双方至多各三人。在动议票决通过后,大会主席应立即付诸执行。

 

第十条  投票程序

10.1、会员每人一票,参加大会者直接投票,未参加大会者可委托参加者代理投票或进行通讯投票。

10.2、投票方式在无特定要求时采取公开投票,如举手投票,或在互联网大会社区内直接投票。

10.3、大会主席可自行决定,对争议很小的提案采取尽量快捷方便的公开投票方式。

10.4、大会主席宣布一项票决开始后,相关的大会发言、辩论和游说都应停止,除针对票决程序的动议外,不得打断和干扰票决程序。

10.5、只要有会员动议某项票决采取无记名或其他秘密投票方式,就应按此动议要求的方式投票。

10.6、在各类提案中,章程修正案应首先票决,其次是本规则及其修正案。

10.7、针对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提案或修正案时,由大会主席决定采取下列任一种票决方式:

(1)同时表决:以得票最多的选项为胜;如得票最多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票数相等,这几个选项应进行第二轮投票,以得票数超过投票会员半数的选项为胜;

(2)逐案表决:依后提案先表决的顺序,当某个提案获得通过后,此后的提案是否付诸表决,由大会主席决定,但通过修正的原提案必须最后付诸表决。

10.8、对动议、提案或修正案的表决,如无特殊规定,以超过投票会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10.9、对紧急提案,以投票会员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为通过。

10.10、三分之二的多数应是赞成或反对某个提案或修正案的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10.11、票决结果应尽早当场宣布,不得晚于大会结束。

10.12、票决结果宣布后24小时内若无质疑动议提出,即自行生效。

10.13、质疑票决结果的动议,应在宣布后24小时内向大会主席提出,由主席裁决是否需要重新点票或重新投票。对新的票决结果不得再提动议。

 

第十一条 代理投票

11.1、未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可委托参加大会的任何会员代理投票,并计入票决数。

11.2、代理投票应依据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说明是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代理投票。

(1)全权委托:容许代理人在大会上代理参与任何投票,全权委托书应在大会召开的十五天前提交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核准;

(2)部分委托:容许代理人在大会上代理参与委托人指定事项的投票,部分委托书应在指定事项开始投票至少三天前提交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或大会主席核准。

11.3、每个会员最多可代理另四位会员投票。

11.4、代理投票权只应用于投票,不适用对提案的联署或对大会程序动议的附议。

11.5、代理投票委托书应抄送给全部监票人。

11.6、代理投票人应在选票上加注:

(1)记名投票时应加注委托人名;

(2)不记名投票时应加注“代理”两字。

11.7、委托人可在任何时候向秘书处或大会主席提出撤消其委托书,大会主席核准后应及时通知其代理投票人,停止在此后票决中代理投票。

11.8、代理投票可在大会期间由委托人的出席投票所取代。

 

第十二条 通讯投票

12.1、每个会员都可通讯投票,表决已经列入大会议程的事项包括选举投票,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或邮局信件投送:

(1)在大会开始前,通讯投票应在此三天前送达秘书长;

(2)在大会开始后,通讯投票应在投票正式截止前送达监票人。

12.2、重复的通讯投票应以在投票正式截止前最晚收到的选票为准。

12.3、通讯投票在大会期间可由同一投票人出席投票所取代。

12.4、会员大会在互联网大会社区举行时,不记名投票方式若不方便使用,可改为以署名电子邮件投票方式为主的通讯投票,程序如下:

(1)大会秘书处应将选票通过互联网群发到参加大会的全体会员的个人电子邮件信箱;

(2)投票的会员应将各自的选票署名后投送到监票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第十三条 选举程序

13.1、秘书处应至迟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六十天(紧急会员大会不受此时间限制)向全体会员通报选举事项,征求提名理事候选人。

13.2、理事候选人提名应至迟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十五天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五名以上会员联署、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和简历。

13.3、秘书处应尽早且至迟在大会选举日期前十五天,将全部理事候选人名单、简历及其它相关资料发给全体会员。

13.4、选举应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位有投票权的会员应至迟在理事选举日期一周前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在大会选举时用于直接投票,或以通讯投票在投票正式截止前送达监票人。

13.5、获得最高票的那些候选人当选,以补足理事会的席位;理事当选数以外的前两名当选为候补理事。

13.6、如果最后一席理事或候补理事有两位或更多候选人得票相等,参加大会的会员应对得票相等者继续投票选举。

13.7、只有理事可竞选会长,并至迟在会长选举正式投票日期二天前向大会提交竞选意向书,回答会员的提问。

13.8、获得超过会员投票半数的候选人应当选为会长。

13.9、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超过会员投票半数,出席大会的会员应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位候选人间票决:

(1)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

(2)如果两位候选人得票相等,应以抽签决定当选。

 

第十四条 大会文件

14.1、秘书处应保存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及相关互联网通讯资料。

14.2、会员可以查阅会议记录及通讯资料,但不得违背秘密投票原则。

14.3、会员大会所通过的所有决议文本,应由秘书处在大会结束后尽早且至迟一个月内发送给全体会员。

14.4、任何人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向会外传播任何大会文件,包括会议记录、通讯资料和大会决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生效与修改

15.1、本规则在获得会员大会通过起开始生效。

15.2、本规则条文若与本会《章程》相冲突,以《章程》相关条文为准。

15.3、理事会或五位以上会员联署,可向会员大会提出本规则修改提案。

15.4、本规则修改提案经超过投票会员半数赞成,即为通过。

 

 

国际笔会宪章

由笔会章程、规则和议事程序组成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在里约热内卢年会通过,1988年4月在伦敦剑桥会议上修订,1998年9月在赫尔辛基年会再次修订,2001年11月在伦敦年会,2003年11月在墨西哥城年会,2004年9月在特隆姆瑟年会,2005年6月在布莱德年会、2006年5月在柏林年会继续修订)。

 

国际笔会章程

笔会章程根据国际笔会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概括如下:

笔会确认:

  • 文学不论国界,必须不受政治或国际动荡的阻碍而保持人际间之共同交流。
  • 无论何种处境,特别在战时,民族或政治激情都不应损及艺术作品这一人类之共同财富。
  • 笔会会员无论何时都应尽其影响促进各民族间之谅解及相互尊重,誓尽全力消除种族、阶级及民族仇恨,并支持人类一体和平共处一个世界之理想。
  • 笔会支持每个民族内及各民族间思想无碍传播之原则。笔会会员誓言反对其所属国家、社会及全世界无论何处以任何形式压制言论自由。笔会赞成新闻自由,反对和平时期之任意新闻检查。笔会认为,世界向高度组织的政治经济秩序之必然发展,使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之自由批评大有必要。而且,既然自由意味着自律,笔会会员誓言反对出于政治及个人目的危害新闻自由,如发表谎言、故意作伪及歪曲事实。

笔会会籍向一切签署认同以上宗旨之合格作家、编辑和翻译开放,不考虑其国籍、 族裔、语言、肤色及宗教信仰。

 

国际笔会规则

第一部分 笔会中心和会员

第一条 国际笔会

(甲)国际笔会创建于1921年,其宗旨详见章程。国际笔会由全世界各笔会中心组成,依照英国法律建立,并根据章程、规则及议事程序组成的国际笔会宪章,设总部于伦敦。

(乙)国际笔会为非政治组织,承诺无私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9条所阐述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丙)国际笔会向各笔会中心收取年费,接受各中心的捐赠,包括补贴、馈赠、遗产和利息。国际笔会可拥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与投资。

 

第二条 笔会中心

(甲)一个笔会中心是由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资格的至少二十名会员组成的协会,有经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规则报国际笔会认可。

(乙)当一个笔会中心发起人将其所有创会会员签署的笔会章程,以及确定每名会员资格的履历副本,递交给国际笔会秘书处后,国际笔会才予以考虑认可该笔会中心。

(丙)现有的笔会中心或国际笔会理事会,可提名设立一个新的笔会中心。

(丁)笔会中心可由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而建立。

(戊)每个笔会中心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则,包括如下规定:

(1)笔会中心及其每个会员都应签署《国际笔会章程》;

(2)笔会中心应向国际笔会秘书处递交其章程性文件,并于每年一月份提交一份包括会员名单在内的该笔会活动简报;

(3)笔会中心须接受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文件指导。

(己)每个国家通常设一个笔会中心,除非该国地域辽阔或存在多种语言文学。若提议在某国增加笔会中心,应首先与该国所有现存的笔会中心协商。任何一国的笔会中心数目不可超过五个。一国可允许有任何数量的分会,但该国笔会中心在国际笔会代表大会上的投票权限定为五个,正式代表限定为十名。

(庚)笔会中心的设立也可不与任何国家相关联。

(辛)每个笔会中心只代表其全体会员的意见。

 

第三条 笔会会员

(甲)笔会会籍向签署认同《国际笔会章程》的作家、编辑、翻译开放,依据文学特长和作品数量确认资格,而不考虑其国籍、族裔、语言、肤色及宗教信仰。为了表彰在弘扬国际笔会宗旨方面做出相当贡献的个人,笔会中心可授其联系会员的荣誉。

(乙)笔会会员在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前提下,可有多个笔会中心会籍的资格。

(丙)每个笔会中心都可自主决定,将参加其会议的权利扩大到任何其它笔会中心的会员。

(丁)笔会中心如果发现有会员明显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精神,应取消其会籍。

(戊)笔会中心应立即向国际笔会秘书处通报依据第三条(丁)款取消任何会员资格的事项。

 

第四条 笔会会员投票权

(甲)任何会员都无权就一个笔会中心以上的事务投票。

(乙)拥有多重笔会中心会籍的会员,选举期间应选择自己投票的笔会中心,并通知其会籍所在的每个笔会中心。

 

第五条 会费

(甲) 每个笔会中心每年应按国际笔会代表大会确定的金额向国际笔会交纳年费。

(乙) 任何未交年费的笔会中心应向国际秘书提出解释。对连续两年不交纳年费又未提出合理解释的笔会中心,可按照第六条(乙)款规定暂停会权。

 

第六条 笔会中心的退出、停权和开除

(甲)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可针对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宣布一个笔会中心的活动中止:

(1)该笔会中心的官员或代理官员签署的退出书递交给国际秘书,且国际秘书认为可接受。

(2)该笔会中心全部会员少于二十人。

(3)该笔会中心对国际秘书的连续询问不回复。

(4)依据国际秘书坚实的建议。

如果不能提出反对上述决定的合理意见,代表大会应在下次会议中宣布该中心已停止存在。

(乙)一个笔会中心的行为如明显地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精神,或对连续两年不交纳年费未提出被国际笔会理事会认为合理的解释,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可暂停该笔会中心与国际笔会的从属关系,暂停其自称为国际笔会分会的权利。理事会应把此议案及相关证据提交给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在投票表决这样的议案之前,该笔会中心应有充分机会陈述此案。

(丙)在依据第六条(乙)款决定停权一段时间以后,代表大会可取消对该笔会中心停权的决定,也可将其从国际笔会中开除。决定从国际笔会开除一个笔会中心,需要参加代表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

 

第二部分 年会、代表大会和会议以及委员会

 

第七条  年会与会议

(甲)国际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持续数日,对各笔会中心的会员及来宾开放。其间必须举行代表大会会议,同时也安排文学研讨会及其它社交活动。

(乙)国际笔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可定期举行讨论会及其它会议。

 

第八条 代表大会

(甲)代表大会是国际笔会的立法机构。

(乙)代表大会组成如下:

(1)代表(每个笔会中心不多于两名代表);

(2)官员,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3)执行主任(依职参加);

(4)每个正式任命的委员会派一名代表;

(5)国际笔会顾问。

(丙)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成员向国际笔会提供的服务均无报酬,但国际笔会可给依职参加的成员支付工资和津贴。

(丁)代表大会须在国际笔会年会期间举行会议。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或不少于二十个笔会中心的书面要求,也可在任何其它时间召开代表大会。

(戊)各笔会中心代表之外的大会成员不得投票。

 

第九条 代表大会职责

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甲)认可笔会中心的从属关系,暂停和开除笔会中心;

(乙) 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选举一个专门的“遴选委员会”,以便挑选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丙)选举国际笔会官员;

(丁)根据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建议,批准国际笔会的预算;

(戊)根据理事会建议,批准对顾问委员会的任命;

(己)票决提交给大会的议案;

(庚)决定年会地点;

(辛)考虑和讨论关于国际笔会的任何其它事宜。

 

第十条 议案

(甲)代表大会的议案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七、九、十一和十七则之规定提交和票决。

(乙)修改本规则或章程的议案,应获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并应采取记名投票。紧急议案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常规议案可以简单多数通过。

(丙)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的对国际笔会章程、规则或议事程序的修正案,应在国际秘书通知所有笔会中心后才生效。

(丁)所有其它议案一经通过即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

(甲)代表大会在无损其职权的前提下,可指定或选举常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以便就任何与国际笔会目的有关的事务加以考虑或提交报告。

(乙)委员会的形成和功能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二十二则之规定。

(丙)依据本条款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称为“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超过十四人,拥有适用的知识、背景或技能,对国际笔会的目标、目的和项目尽心尽责。顾问不必一定是国际笔会会员。

(1)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的宗旨是支持促进国际笔会的目标、目的和项目,特别是在为本组织的工作开发途径、方法和资源方面,给国际笔会理事会提供帮助和咨询;

(2)顾问由理事会提名,代表大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顾问委员会每年至少与理事会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并定期收到理事会所有与顾问委员会宗旨有关的文件,包括议程和理事会记录;

(4)顾问委员会从其组成人员中提名一位主席,并提交代表大会予以任命;

(5)顾问委员会主席可任职最多六年;

(6)国际秘书、司库和执行主任是顾问委员会当然顾问,参加顾问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执行主任是顾问委员会当然秘书。

(丁)依据本条款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称为 “遴选委员会”,以便挑选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理事会成员的潜在候选人。遴选委员会须:

(1)由五名过去或现任大会代表组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2)依据本规则第十七、二十一、二十四和二十八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其内部并与各笔会中心作必要协商,以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3)就遴选理事候选人而言,考虑地域代表性、性别、民族和小语种,以尽可能实际地反映国际笔会成员的全球性。

 

第十二条 投票

(甲)每个笔会中心在代表大会上有一票。笔会中心代表之外的大会其它成员不得投票。

(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则之规定的条件,可实行通讯投票方式。

(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一则之规定,一个笔会中心可授权另一个笔会中心代理投票,但代投的笔会中心不允许代理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出席代表大会

(甲) 参加大会的每笔会中心两名代表必须是受正式委派的笔会中心的会员。

(乙)代表大会的会议对笔会全体会员开放,他们有权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除非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哪些会议或其中的部分必须闭门举行,未获授权者不得出席。

(乙)依据《议事程序》规定的条件,可邀请来宾和观察员。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

(甲)代表大会的会议应依据本规则所附的《议事程序》进行。

(乙)《议事程序》应经代表大会通过并可作修改。依据《议事程序》第七则,任何此类修正案必须以常规议案提交。

 

第十五条 主办笔会

(甲)每次年会或讨论会可由一个或多个笔会中心主办,讨论会可由常设委员会主办。

(乙)主办笔会应依据《议事程序》第二十一则所列,为年会或会议的举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部分 官员

第十六条 国际笔会官员

(甲)国际笔会官员如下:

(1)国际笔会会长

(2)国际笔会荣誉官员(荣誉会长和副会长)

(3)国际秘书

(4)国际司库

(5)选任理事

(6)常设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会主席

(乙)官员不可投票,除非他们还是正式代表,此时可行使其代表职能。

(丙)任何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向会长或国际秘书递交辞职书而辞职。任何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由理事会多数票而解职。在任何这样辞职或解职的情况下,或在任何官员无法履职的情况下,理事会都可指定另一个人行使其职能,直到代表大会选出继任者为止。国际笔会秘书处应通知遴选委员会,为该职位遴选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甲节 国际笔会会长

 

国际笔会会长应是笔会会员,并且是具有国际文学声誉的著名作家。

 

第十七条 国际笔会会长的选举

(甲)国际笔会会长候选人应由至少三个笔会中心提名,在代表大会上应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二则进行选举。

(乙)国际笔会会长任期三年,可再连选连任一届三年。

(丙)新当选会长在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幕后应立即就职。

 

第十八条 国际笔会会长职责

国际笔会会长应:

(甲)是笔会组织面向世界的对外代表;

(乙)在公众会议、大会和活动中代表国际笔会,并且

(丙)通过理事会促成重要政策计划。

国际笔会会长可自主决定:

(丁)担任代表大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 并且

(戊)参加所有常设委员会的会议。

 

乙节  国际笔会荣誉官员

 

国际笔会每位荣誉官员都应是认同《国际笔会章程》原则并受到高度敬重的作家。

 

第十九条 副会长的选举

(甲)第一类:荣誉会长。每位担任过国际笔会会长者都终身授予称号为“荣誉会长” 的专设荣誉。

(乙)第二类:副会长。此类由至多二十人组成。每位副会长任期十年。在例外的情况下,副会长任满后可连选连任一次。

(1)因为笔会服务:为国际笔会服务特别卓越的成员,可选为“对国际笔会有贡献的副会长”。“对国际笔会有贡献的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2)因为文学成就:具有国际声誉的作家,在选举前不必是笔会成员,可选为“对文学有贡献的副会长”。“对文学有贡献的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一个人只可属于一种荣誉称号获得者,只可作为一次付会长候选人。候选人应获至少三个笔会中心提名,并获国际笔会理事会多数认可。其选举程序应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三则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荣誉官员职责

荣誉官员可出席年会并参加代表大会,其义务和职责可按理事会或国际笔会会长的要求而定。

 

丙节  国际司库

 

第二十一条 司库的选举 

国际司库可由任何笔会中心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四则之规定选出。国际司库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司库职责

国际司库必须:

(甲)和国际秘书、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一起协商,向代表大会起草和提交年度预算;

(乙)负责国际笔会的基金,向各笔会中心收取年费,向国际笔会代表大会就两年以上未交会费的笔会中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丙)负责确保国际笔会的帐目准确完备和定期审计。

(丁)每年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报告两次,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丁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及其组成

(甲)理事会由国际笔会会长、国际司库、国际秘书,以及由代表大会选举的七名选任理事组成。

(乙)理事会必须在其选任理事中选举一名副主席。

(丙)执行主任为理事会的当然秘书,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丁)常设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席可出席理事会例会,并接收所有相关的理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

(戊)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六则之规定,理事会成员无论选任理事或当然理事,都是国际笔会官员,在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不得投票,除非他们还是正式代表,此时可行使其代表职能。

(己)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国际笔会将负担维持理事会及其会议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选任理事的选举

(甲)理事会候选人应由至少两个笔会中心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五则之规定选出。

(乙)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丙)选任理事的选举错开举行。根据理事的任满年限,每隔一年改选二名理事,另外的年份改选三名理事。

(丁)在选举理事会时,每个笔会中心可从提名名单中选举至多等于理事会缺位的候选人数。

(戊)如果某理事无法供职,遴选委员会须挑选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供下届代表大会选举补选一人, 接任剩余任期。

 

第二十四条附则  选任理事三年选举周期的过渡程序

为使理事会有效地过渡到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3年任期选举循环,

(甲)下次选举遵循本二十四条附则之规定:获最高票的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另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二年。

(乙)再下次选举遵循本二十四条附则之规定:获最高票的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另两名理事的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应落实代表大会的决定,在闭会期间作为其代表监督国际笔会的事务。理事会与国际秘书处协调将:

(甲)根据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方针,采取必要的主动措施和行动,在全世界弘扬国际笔会及其宗旨,并发展笔会组织。

(乙)会同顾问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国际笔会的财政状况。

(丙)会同顾问委员会检收和审核国际司库提交的年度预算,并向代表大会提出相关建议。

(丁)主动与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一起为国际笔会的活动筹款。

(戊)一旦需要就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寻找顾问委员会候选人,并按本规则介绍给代表大会。

(己)一旦需要就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向遴选委员会主动推荐候选人;

(庚)审核并向代表大会推荐根据本规则有关笔会中心和会员条款所允许的行动。

(辛)鼓励各笔会中心提议年会、讨论会和区域会议的议题和地点,并监督执行主任筹备代表大会的议程;

(壬)每年向各笔会中心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在每届年会期间开会,每年至少与国际笔会顾问委员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其它时间的会议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常规

理事会应该采用规定其工作方式的议事常规,并将其报告给代表大会。

 

戊节  国际笔会秘书

 

国际笔会秘书可以是但不必是国际笔会会员。

 

第二十八条 国际秘书的选举

(甲)一旦需要,遴选委员会就应开始寻找一名或多名合适的国际秘书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为此职位拟定遴选细则。

(乙)候选人可由各笔会中心、理事会理事,或国际笔会任何官员向遴选委员会推荐,不过应从积极参与国际笔会事务的人中挑选。

(丙)遴选委员会应依据遴选细则筛选出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并介绍给代表大会选举。

(丁)国际秘书应由代表大会依据《议事程序》第十六则之规定选出,任期三年;并依据本条(乙)和(丙)款可连选连任一次。

(戊)国际秘书当选后,理事会应拟定该职位津贴以及其它条件的合同。

(己)国际秘书不可兼任任何笔会中心的官员。

 

第二十九条 国际秘书职责

国际秘书:指导执行主任,监督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并通过秘书处负责国际笔会的日常业务。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国际秘书应:

(甲)作为代表大会的秘书;

(乙)在闭会期间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丙)与各笔会中心和委员会保持定期联系;

(丁)适时代表国际笔会;

(戊)执行理事会同意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条 国际秘书处

(甲)国际秘书处设于伦敦,在执行主任指导之下。执行主任是国际笔会的主要行政官员,由理事会通过其主席聘用与节制。

(乙)执行主任应:

(1)作为理事会的秘书;

(2)与各笔会中心和委员会保持定期联系;

(3)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国际笔会配备工作人员;

(4)在国际秘书的指导下执行其它任务。

  

第四部分 语言

 

第三十一条  语言

(甲)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笔会的工作语言。工作语言的口译和笔译是国际笔会的优先工作。

(乙)依据《议事程序》第十九则之规定,国际笔会开会期间也可采用其它语言。

(丙)以各工作语言传递文件应由国际秘书处安排。

 

第五部分 清盘

 

第三十二条 国际笔会的清盘

当国际笔会清盘时,其资债相抵后的任何结余应支付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或任何后继组织,否则就交给其宗旨目标不背离《国际笔会章程》的任一国际组织。

 

国际笔会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则           代表大会的召集

国际秘书应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日期前六周将召集代表大会的通知以及议程草案发到所有笔会中心。

 

第二则            代表大会的议程

(甲)国际秘书应准备每届代表大会的议程草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乙)议程草案应根据本《议事程序》第一则发送给所有笔会中心。

(丙)代表大会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理事会报告;

(2)国际司库关于国际笔会财务的报告,以及国际笔会的下年度预算;

(3)国际秘书关于国际笔会活动的报告,应包括与代表大会以往决议相关的任何未了事务的分项叙述;

(4)其它必要的项目。

 

第三则            代表大会的主席

国际笔会会长应担任代表大会的主席,或将此职责予以委托。

 

第四则            大会主席的权责

(甲)大会主席应:

(1)宣布每次会议的开始与结束;

(2)在进入大会议程之前,向代表大会通报任何自己认为要立即关注的事项;

(3)指定两名监票人在投票过程中协助国际秘书;

(4)指导讨论,维持秩序, 在情况需要的时候确保遵守笔会规则和本《议事程序》,给予或取消向代表大会发言的权利,将动议、议案、修正案付诸票决。

(乙)大会主席不应投票。

(丙)当大会主席及其委托人在会议中都缺席时,代表大会应选出一位代理主席,具有主席的相同权利和义务,直到大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回来主持会议。

 

第五则            代表大会的行为

(甲)任何人未经大会主席许可不应发言。

(乙)大会主席可自行决定发言者的顺序。

(丙)任何人未经大会主席得许无权对同一动议、议案或修正案发言超过一次,只有提案人在大会主席主席先宣布讨论终止前有权发言两次。

(丁)大会主席可要求发言者归位或离开会议。

(戊)大会议程问题应立即由大会主席决定。

(己)未经大会主席允许,任何发言不应超过五分钟。

(庚)国际秘书与大会主席指定的两位监票人一起监督投票。

 

第六则            法定人数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不得少于二十个笔会中心根据规则第八条乙款第1段所定的代表组成。

 

第七则            议案和推荐案

(甲)实质决议分三类,即关于《章程》和《规则》的修正案,关于公共事务或本《议事程序》的常规或紧急议案,关于理事会或笔会中心的常规或紧急推荐案。

(1)修正案:修正笔会《章程》或《规则》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十七则处理;

(2)常规议案和推荐案:应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十周前以一种以上的工作语言书面提交给国际秘书,可以由一个笔会中心或一位笔会官员或理事会提交。执行主任应在大会开幕前尽早将它们发给各笔会中心。常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九则丁款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

(3)紧急议案和推荐案: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十周内或会议期间提出的事务,应以一种以上的工作语言书面提交,可以由一个笔会中心或一位笔会官员或理事会提交。如果在会议前提交,执行主任应尽早将它们发给出席会议的所有笔会中心。如果在会议期间提交,提案人应负责将它们发给出席会议的所有笔会中心。紧急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和本《议事程序》第十七则票决;

(乙)秘书处应咨询相关的常设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其他合适的人,负责尽可能将确保将相似的议案合并,将那些明显在国际笔会管辖之外的议案剔除议程。

(丙)每项议案和修正案必须在讨论和付诸票决前由代表大会的成员提出和附议。

(丁)如果对一项议案有几个修正案,大会主席应决定他们的讨论及付诸票决的顺序。

(戊)如果一个议案经过一次或数次票决被修正,该修正过的议案应提交代表大会作最后票决。

(己)任何议案或一项议案的任何部分可以由提案的笔会中心在付诸票决前任何时候撤消,不过,对此撤消的议案,任何其他笔会中心如果还有附议都可以无须事先知会而提议将其恢复。

 

第八则            动议

(甲)有关程序的动议可由代表大会的任何成员口头提出而无须事先知会,这样的动议包括:

(1)参照前事的动议;

(2)推迟考虑有疑问的事务的动议;

(3)休会的动议;

(4)中断讨论某特定问题的动议;

(5)代表大会进入议程上的下一项目的动议;

(乙)任何官员或代表都可以动议终止讨论某个议案或修正案或某个一般问题。有关此类动议的决定应根据以下细则:

(1)如果该要求终止的动议有至少十二位代表支持,主席应将它付诸票决;

(2)主席可以允许发言反对要求终止的动议;

(3)反对要求终止动议的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

(4)在要求终止讨论某个议案或修正案的动议通过后,大会主席应立即将改议案或修正案付诸票决。

 

第九则            投票程序

(甲)每个笔会中心通过其正式代表只有一个投票权,可依据本《议事程序》第十则之规定通讯投票。

(乙)根据大会主席自行决定,对于程序动议、影响大会进程和会员方便等问题,如会议时间地点,可采取整个大会举手投票。

(丙)除了《规则》和本《议事程序》要求应记名投票或秘密投票以外,代表大会应举手投票。秘书处收到的通讯投票根据本《议事程序》第十则应包括在计票内。

(丁)举手投票应由国际秘书和两位指定的监票人计票,并由国际秘书公布。当举手投票的多数一目了然时,大会主席可以直接由此宣布提案接受或拒绝,除非某代表要求计票。

(戊)对于修改《规则》或《章程》的议案应采取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是每个笔会中心投一票或宣布弃权。

(己)对有至少十位有投票权的代表举手要求的任何其它问题,都应采取记名投票。

(庚)提出的议案需要记名投票的代表应首先投票,投票顺序应根据笔会中心名称的英语字母顺序。

(辛)国际秘书应书写记名投票的完全记录,并由大会主席宣布相关项目的结果。

(壬)国际秘书与两位指定的监票人一起,应提供秘密投票的管理,以确保所有投票的保密性和权威性。

(癸)三分之二的多数应是赞成或反对某个议案或推荐案的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子)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该议案应付诸第二轮投票。如果第二轮投票的赞成和反对票仍相等,该议案应被视为否决。

 

第十则            通讯投票

(甲)每个笔会中心可以通讯投票,选举国际笔会会长(第十二则)、荣誉成员(第十三则)、国际司库(第十四则)、理事会成员(第十五则)、国际秘书(第十六则)。这些投票应以邮件或传真递送给执行主任,必须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周到达秘书处。

(乙)通讯投票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由相关笔会中心的代表投票所取代。

 

第十一则          代理投票

根据《规则》第十二条丙款,任何代理投票都应在举手投票后计入投票总数。在秘密投票和记名投票的情况下,代理投票应加注并由受委托的笔会中心投票。

 

第十二则          国际笔会会长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会长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十七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履历及意向书。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会长候选人名单、履历及意向书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在选举日期至少六周前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会长。

(己)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应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票决。如果两名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相等,应以抽签决定。

 

第十三则          副会长的选举

 

(甲)根据《规则》第十九条乙款,副会长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有关候选人以及提名理由的简短说明信。是否公布理事会根据第十九条乙款所拒绝接受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通知所有笔会中心有关获得理事会支持的候选人,并将发出以上甲款提到的说明信。

(丙)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电邮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候选人当选必须获得至少占总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第十四则          国际司库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司库职务的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及履历。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司库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最高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五则          选任理事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选任理事的选举事项。

(乙)根据《规则》第二十四条甲款,提名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三月或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更短时间提交给秘书处。提名应包括候选人同意参选的签名信及履历。

(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理事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丁)选举应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在选举日期至少六周前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戊)获得最高票的那些候选人当选以补齐理事会的席位。

(己)如果最后一席有两名候选人得票相等,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应对此两人进行票决。

 

第十六则          国际秘书的选举

(甲)执行主任应至迟在选举预定日期前六月通知全部笔会中心有关国际秘书的选举事项。

(乙)执行主任应尽早但至迟在选举日期前九周将全部国际秘书候选人名单及履历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丙)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选举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上以秘密投票举行。每个有投票权的笔会中心应至迟在选举日期前六周收到一份正式选票。选票可由代表带到大会会议上,或至迟在选举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丁)获得最高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七则          《章程》和《规则》的修改

(甲)修改笔会《章程》或《规则》的议案,应至迟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十六周,由两个笔会中心以一种以上国际笔会工作语言书面提交给秘书处。

(乙)执行主任应至迟在大会会议前十二周将这样的议案发给所有笔会中心,并附一封邀请信,至迟在会议前一周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国际秘书收到未派代表出席大会的笔会中心就程序中所列入这样议案的意见,应在该议案讨论和票决前以书面形式通报大会。

(丙)修改《规则》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进行票决。

(丁)对修改笔会《章程》的议案:

(1)将在讨论该议案的代表大会上接受的建议归纳成一个议案修订稿,应由执行主任至迟在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六月发给所有笔会中心。

(2)此修订稿应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议程。

(3)不能或不确定是否能派代表在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上就该议案投票的笔会中心,有权采取通讯投票,并至迟在会议前六周收到一份选票。这样的选票必须至迟在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周以邮件或传真送达国际秘书处。

(4)票决修改笔会《章程》的议案应根据《规则》第十条乙款进行,并包括未被任何代表投票取代的每份有效通讯票。

 

第十八则          代表大会文件

(甲)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并与第二则中要求提供的议程一起发出。

(乙)会议记录应在代表大会于下次会议开始经大会接受无误时由会长和国际秘书签署。

(丙)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所通过的所有决议文本应由执行主任在会后立即发送给所有笔会中心。

 

第十九则          语言

(甲)在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应使用国际笔会的工作语言,以及主办笔会的语言,如果不同的话。

(乙)在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主办笔会应安排工作语言的同声翻译。

(丙)根据任何愿意支付额外花费的笔会中心的要求,主办笔会如何可行也提供那个笔会中心的语言的同声互译。

(丁)由大会主席决定,任何代表可使用本则甲款和丙款规定以为的语言,只要该代表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将其发言概要翻译成任何一种工作语言。

 

第二十则          来宾和观察员

(甲)根据《规则》第十三条,只有笔会会员才有权出席代表大会的会议。

(乙)由主办笔会决定,笔会会员可以把来宾带到笔会年会和大会,但这些来宾无权出席代表大会或国际笔会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丙)主办笔会有权要求国际笔会会长和国际秘书邀请卓越的作家作为贵宾,以主办笔会的费用出席年会或大会。在这样的邀请前应咨询拟议贵宾居住国的笔会中心。

(丁)主办笔会在咨询国际笔会会长或理事会后,可邀请非笔会会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任何年会或大会。大会主席可允许这样的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戊)国际笔会会长在咨询理事会后,可以邀请非笔会会员作为来宾和观察员参加任何年会或大会

 

第二十一则        主办笔会所提供的服务

(甲)主办笔会在其它事务外应向国际秘书处负责:

(1)向代表发送年会和大会的所有文件;

(2)提供复印以及电话和传真条件;

(3)及时向执行主任递交代表大会全部进程的录音;

(4)根据第十九则提供代表大会全程的同声翻译;

(乙)主办笔会应满足附在本《议事程序》后的《给各笔会中心的建议》文件中所列举的其它花费。

 

第二十二则        委员会

(甲)根据《规则》第十一条,委员会可以是:

(1)一个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作为国际笔会的永久性机构而设立,可以由笔会中心或个人所组成;

(2)一个特别委员会,为特殊而有限的目的所设立,只存在到该目实现,仅由个人所组成;

 

(3)一个临时委员会,仅在代表大会期间为特殊而有限的目的所设立,仅由笔会中心所组成;

(乙)代表大会在选举或任命任何委员会时应列举该委员会的财务、成员及职权范围。

(丙)每个委员会应从其提名一位主席,并报代表大会任命。

(丁)每个作为委员会成员的笔会中心应随时指定一名其会员代表出席该委员会。

(戊)每个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应保留。

(已)在上次代表大会会议后,委员会主席或某个其它成员应向理事会或下次代表大会提交一份有关其各项活动和建议的书面报告。

(庚)委员会可以就考虑中的任何事务咨询不是委员会成员的笔会中心和会员。

 

第二十三则        生效与修改

 

(甲)本《议事程序》应根据《规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生效并可修改。

(乙)如果《规则》与本《议事程序》有冲突,应以《规则》为准。

(丙)议案应以国际笔会的一种工作语言起草。对于该议案的修改用词必须以该语言为准。在每个阶段,该语言的用词应作为翻译成笔会其它工作语言的权威版本。

 

(独立中文笔会根据英文原本翻译)